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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之谜全省第一例域名导出服务供应商侵权行


2019年12月23日,全国第一例涉及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侵权职责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高等法院开审。该案被告屈埃泰克股份公司(ALUK S.A.,下列全称“屈埃泰克公司”)、屈埃泰克玻璃幕墙木门控制系统(北京)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屈埃泰克北京公司”)以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腾讯云计算(北京)非常有限公司(下列全称“阿里案件报道巴巴公司(北京)”)未及时暂停对侵害注册商标网站的导出服务项目,并拒绝公布域名注册人重要信息,造成损害扩大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驳回了二被告的全部诉请,双方均没有上诉。

在网络时代,我们每天单厢浏览大量的页面获取重要信息,每一个页面单厢相关联一个固定的邮箱。邮箱是网站特有的“名字”,被称为“域名”。就像身份证一样,每个域名的背后都指向不同的对象。与之相相关联,网络采用者在推送和参数值时单厢采用特定的IP门牌号。但是,IP门牌号与域名之间不能直接交流。因此,网络采用者采用域名进行通信时,必须将域名态射为IP门牌号,从而访问到域名所相关联的IP门牌号。这种将域名态射为IP门牌号的过程被专业人士称为“域名导出”。

“屈埃泰克”的烦恼

“屈埃泰克”(英文Aluk)是玻璃幕墙木门控制系统领域内的世界知名品牌,由义大利屈埃泰克集团非常有限公司(Aluk GroupSPA,下列全称“义大利屈埃泰克”)于1969年创立。义大利屈埃泰克总部位于义大利锡耶纳,长期致力于创新性玻璃幕墙木门控制系统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推广产品销售,其产品包括高品质的木门或其配件。2014年,义大利屈埃泰克将其所拥有的ALUK注册商标及有关专利技术全部转让给屈埃泰克公司,由屈埃泰克公司负责屈埃泰克集团注册商标等专利技术的管理与运营,并采取法律条文举措打击侵权假冒产品。

域名

“www.aluk.com”

和域名

“www.aluk.com.cn”

是屈埃泰克公司的官方网站门牌号。通过前述网站,屈埃泰克公司和屈埃泰克北京公司向公众如是说推广ALUK品牌并产品销售ALUK产品。在应用程序中输出域名

“www.aluk.com.cn”

,页面第一部显示“欢迎来到Aluk中国”。页面第一部的各个股,是“Aluk中国”公司有关文本的如是说。在“产品”栏目中,有该公司各类产品图片,亦有项目案例如是说。该网站是屈埃泰克公司和屈埃泰克北京公司实际运营的网站。

然而,当采用者在应用程序中输出域名

“www.alukgroup.com”

后,页面第一部显示“屈埃泰克中国、公司如是说、新闻中心、控制系统铝型材、配运”等股,并有“屈埃泰克玻璃幕墙木门控制系统”文字及图片,并且在“铝型材控制系统”部分有各种产品中文名称及图片,产品中文名称中几乎均带有“屈埃泰克”字样,网站尾部写明“屈埃泰克玻璃幕墙木门控制系统非常有限公司焦敬”。

除此之外,采用者在应用程序中输出

“www.alukitaly.com”

时,进入网站所展示的页面文本与域名为

“www.alukgroup.com”

的网站文本一样,也列出了“ALUK”的各种产品或其图片,和“ALUK”产品采用的著名工程项目。

两公司称,通过“WHOIS”进行搜索查询发现,域名

“www.alukitaly.com”

“www.alukgroup.com”

“www.alukbj.com”

的域名注册机构为北京万facebook成科技非常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腾讯公司(北京)”。由于腾讯公司(北京)向

“www.alukitaly.com”

“www.alukgroup.com”

“www.alukbj.com”

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项目,即前述三个域名注册人的重要信息被腾讯公司(北京)隐藏起来,导致屈埃泰戈维什特州屈埃泰克北京公司难以获取前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重要信息,也难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条文举措阻止侵权行为。

屈埃泰克公司和屈埃泰克北京公司发现该情形之后,立即委托北京一辩护律师房产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腾讯公司(北京)发出联名信,要求腾讯公司(北京)公布域名注册人的重要信息,并协助两公司阻止侵权行为。同年8月11日,该律所系腾讯公司(北京)推送电子邮件证实前述两份联名信的收货情形。同年9月29日、10月18日,该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再次向腾讯公司(北京)推送电子邮件,证实电子邮件益希情形。2016年10月18日,腾讯公司(北京)回复电子邮件写道:“盖基复信已经益希,我们已交予被举报方,同时建议盖基直接通知该网站经营者或者有关域名持有人或与之协商,请盖基注意,己方在未接到认定该些网站或域名侵权等已发生法律条文效力的高等法院判决或行政裁决的情形下,己方无权作出任何处置。”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形下,屈埃泰克公司及屈埃泰克北京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北京)的前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商标法》(下列全称《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形成协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职责,故判令高等法院,要求腾讯公司(北京)暂停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导出服务项目,并赔偿二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腾讯(北京)是否形成协助侵权?

在庭审中,被告屈埃泰克公司及屈埃泰克北京公司供称,屈埃泰克股份公司在第6类、第19类木门等商品上享有G号“ALU-K”注册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享有第号“ALUK”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屈埃泰克北京公司经授权在中国采用前述注册商标。二被告发现,域名为

“www.alukitaly.com”

“www.alukgroup.com”

“www.alukbj.com”

的三网站,在商品如是说中采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屈埃泰克”“ALUK”标识,易使有关公众产生混淆。腾讯公司(北京)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注册及导出服务项目。由于腾讯公司(北京)为涉案三域名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项目,使得二被告难以获取前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重要信息。二被告多次致函要求腾讯公司(北京)暂停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但是腾讯公司(北京)均予以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人重要信息。

根据《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采用者、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职责。网络采用者利用网络服务项目实施侵权行为的,被损害赔偿有权通知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举措。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举措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采用者承担连带职责。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知道网络采用者利用其网络服务项目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举措的,与该网络采用者承担连带职责。”因此,屈埃泰戈维什特州屈埃泰克北京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北京)为涉案三个侵权域名提供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且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暂停导出,使侵权行为得以继续,扩大损失的行为和腾讯公司(北京)为涉案三域名提供隐私保护服务项目,导致二被告难以采取法律条文行动来阻止侵权的行为,符合《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形成协助侵权,腾讯公司(北京)应对二被告损失的扩大承担侵权职责。

被告腾讯公司(北京)对于域名

“www.alukgroup.com”

“www.alukitaly.com”

“www.alukbj.com”

由其注册并提供导出服务项目不持异议,对于为前述三域名提供了域名隐私保护服务项目和收到二被告发出的通知亦不持异议。但是,不认可形成协助侵权的主张。

腾讯公司(北京)辩称,腾讯公司(北京)依法不能公布域名注册人重要信息。为澄清腾讯公司(北京)并非涉案域名注册人和涉案网站运营商,该公司已将其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重要信息作为证据提交高等法院。腾讯公司(北京)认为,二被告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涉案域名注册人重要信息和涉案网站的联络重要信息。因此,要求腾讯公司(北京)公布重要信息并非二被告维权的唯一途径和必要方式。同时,被告认为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不应适用《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暂停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亦超出了前述法条规定的“必要举措”的范围。即便高等法院最终认为《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适用于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权利人通知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实施“必要举措”的标准也应当更加严格,即二被告应首先证明涉案网站侵权行为的存在,否则不能主张腾讯公司(北京)形成协助侵权。如果支持二被告的诉请,将导致不良的司法导向和负面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域名导出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不同意二被告的全部诉请。

最终,高等法院驳回了二被告的全部诉请,认为腾讯公司(北京)不形成协助侵权。

域名导出商的注意义务与协助义务

高等法院查明,义大利屈埃泰克在第6类、第19类核定采用商品上享有G号“ALU-K”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5日。义大利屈埃泰克在第19类核定采用商品上享有第号“ALUK”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2015年9月6日,义大利屈埃泰克将第号注册注册商标转让给屈埃泰克公司。

二被告提交的(2016)浙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5年9月24日,G号“ALU-K”注册商标(第6类及第19类)在世界专利技术组织国际局进行权利人变更备案登记;2016年3月16日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商标档案》显示,G号“ALU-K”注册商标(第6类及第19类)注册商标注册人已变更为屈埃泰克公司;2016年5月17日国家注册商标局《注册商标档案》显示,G号“ALU-K”注册商标(笫6类及第19类)续展至2026年3月5日,该判决书已生效。

据本案主审法官王栖鸾如是说,本案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提供的是将不方便记忆、输出的IP门牌号和方便记忆、输出的域名进行匹配的技术服务项目。其特殊性在于二被告明确不起诉网站经营者,即在侵害注册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的情形下,如何判断域名导出商的有关职责。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涉案三网站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性的基本前提下,腾讯公司(北京)是否属于《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和是否履行了域名导出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北京)属于《侵权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采取必要举措”的规定来对其行为进行判断。

对于腾讯公司(北京)是否采取了必要举措,高等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北京)的“转通知”可以成为其采取的必要举措。域名注册机构在未暂停导出的情形下,应将侵权通知交予给被投诉人。通过提醒服务项目对象,客观上实现防止侵权损害后果扩大的效果,也体现出域名注册机构对于权利人投诉积极处理的主观意愿,从而使“转通知”成为其主张免责的条件。腾讯公司(北京)收到有效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投诉重要信息转通知给被投诉的涉案三域名注册人,并基于部分被投诉人提交了注册商标注册证和要求不予公布重要信息的客观情形,对涉案三域名采取统一的未暂停导出的处理举措,具有合理性。因此,腾讯公司(北京)将侵权通知转通知被投诉人,可以证实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必要举措。

同时,高等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北京)已经履行了其重要信息公布义务。在域名注册机构掌握有关重要信息、注册商标人无其他途径获取这类重要信息,且这类重要信息又是维权诉讼不可或缺的情形下,域名注册机构应负有公布域名所有者真实重要信息的协助义务。但出于防止权利滥用、避免过度增加域名注册机构的负担,和保护采用者隐私重要信息等方面考虑,该种公布义务的履行并非域名注册机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而直接向其公布,而应通过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域名注册机构公布,再由高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达公布命令的方式解决。本案中,腾讯公司(北京)在高等法院的要求下,将其掌握的涉案三个域名注册人的认证重要信息提交高等法院,已经履行了重要信息公布义务。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投诉场景下,腾讯公司(北京)不具备判断涉案三域名及网站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专业能力。二被告在本案起诉之前未就涉案三域名及网站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过仲裁或诉讼,也没有涉案三域名和网站文本形成侵权的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判;考虑到注册商标涉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类别、权利状态存在不稳定因素和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判断的难度,腾讯公司(北京)作为域名注册及导出机构,并不具有判断涉案域名及网站文本是否形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同时,高等法院认为,暂停导出超过了必要限度。由于暂停域名导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网络采用者难以通过域名直接访问网站的后果,这与针对具体侵权重要信息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举措的效果完全不同。在腾讯公司(北京)难以判断涉案三网站存在侵害注册商标行为的前提下,直接暂停导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不符合合理、谨慎的原则。

综上,高等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北京)在本案投诉场景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同时,高等法院还指出,腾讯公司(北京)未暂停导出,将侵权通知转通知给被投诉人的行为虽可以满足“必要举措”的要求,但出于配合权利人维权和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特殊身份的考虑,仍应对其转通知后的相应举措予以改进,从而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双方重要信息传递的顺畅,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机会或渠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梁璇玉表示,本案不仅为第一例域名导出服务项目供应商侵权纠纷定分止争,也为作为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的域名导出商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确立了规则,为同类型网络服务项目提供者侵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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